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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保卫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30 00:00:00 点击次数:[]

宁夏大学保卫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发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将原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负责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保卫处报警电话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各项记录工作,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各项登记、记录工作。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整洁。

第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私拉电线和使用违规电器。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 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考勤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区保卫科负责,科室每天对各消防监控室进行查班不少于1次,总值班室每天电话查班不少于3次;消防控制室人员业务管理工作由消防科负责。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按照《宁夏大学保卫处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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