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规范消防安全秩序,防止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给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法律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检查监管、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各级组织及师生员工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有义务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扑灭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要主动配合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查处火灾隐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监察审计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该处分管消防安全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和后勤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消防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制;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消防科学研究和管理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设置消防安全工作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指示要求,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现状,拟制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修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并指导校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三)监督、检查并指导校内各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检测;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负责对消防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日常检查工作;
(六)检查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单位(一般指教学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全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指导各单位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定期进行防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设计、建设进行审核、验收、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院、科研、教辅单位及后勤集团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自觉落实上级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火预案及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考核、奖惩措施;
(三)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技能培训及防火逃生演练;
(四)落实防火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整改火灾隐患;
(五)管理好本单位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检查防火疏散标志完好情况,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及时有效地处置火灾事故。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后勤集团除履行第九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餐厅、招待所、国际交流中心、车队、油库、超市、幼儿园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与维护工作;
(二)负责学校所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监控室(除A区主楼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值守及消防管网系统的维护、维修工作。所需经费从消防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及时与学生、保卫、综治办等部门协调,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用火、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四)负责对楼管人员防火知识培训,并指导做好每日防火巡查与登记工作,特别是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疏散人员并报警。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监察审计处:参与消防工程招标验收和消防器材采购、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对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视情进行处理。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重大消防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召开会议,抓好协调落实。
(三)教务处:负责所辖教学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巡查火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对学生日常消防安全教育,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消防制度在学生中的检查、落实,对学生触犯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理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的计划保障工作。
(六)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部门做好灭火器材购置配发与核销工作。
(七)综治委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的倾向性问题,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对消防工作实行量化管理。
(八)基建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新建项目消防管网和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招标及项目交接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保卫处和使用单位备存。
(九)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维修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检修,并组织验收。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收发室、保密室及其它要害部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校史馆;
(四)车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的部位及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消防单位按照谁主管,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好消防设施及器材,落实制度,设置防火标志,明确责任人。学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大型集会、招生就业咨询等涉及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和展览时,主办单位事先对场地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堪察,确定疏散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较多时应报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性能处于完好状态。不得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处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校园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按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校内各单位临时用工,用人单位负责消防安全。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与方法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根据季节变化可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由综治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设施、设备专项检查由保卫处组织,视情进行。学校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的归档情况;
(三)单位防火检查、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五)消防基础设施、管网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情况,防火器材配置完好情况;
(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的情况;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火灾隐患由保卫处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不留隐患。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及后勤集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季节转换期间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由单位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防火门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楼宇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作人员防火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所在库室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重要物资防火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设施的运行情况;
(十)防火巡查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第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由重点部位责任人担负,单位分管领导不定期督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重点部位值守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部位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由楼管人员担负。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并扑救火灾。
防火巡查后如实填写巡查记录,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署意见并处置。
第二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改正。情况严重的,报告单位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
(一)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防火器材不能发挥作用的;
(二)随意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防火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值班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学校监管部门指出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和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向学校及监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隐患未消除,不得使用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学校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结束后,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师生员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事前进行必要的防火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对新上岗的员工也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应急处置预案中凡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名称、产地、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早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不断完善。
消防演练时,负责单位事先设置明显标识并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章 相关制度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消防建设工程设计审核、验收手续并备案。校内消防管网工程、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的设计,应事先听取学校消防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建议。
消防施工单位,接受学校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应一并移交保卫处和档案馆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堆放其它物资器材。
第三十四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校内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监管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责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作业人员按消防安全规定施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院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 将消防安全保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消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火灾隐患,检测、维修消防管网系统、消防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购置防火器材装具,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给予相应处分,并与综合治理及评优挂钩。造成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二级单位是机关处(室、部)、学院、科研、教辅、后勤集团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