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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亮点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1 00:00:00 点击次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亮点多

2009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四大亮点,在此一一解读,希望能给广大司机朋友们提供有效的帮助。

亮点一:

扩大简易程序范围

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定》还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此条规定是通过扩大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规范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延误。

亮点二:

外国人在中国“肇事”公安机关可禁其出境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这是新《规定》的又一大亮点。

新《规定》指出,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新《规定》强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较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

规范调查取证程序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及时验血

《新规定》指出,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警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以前,对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平时在类似事故的处理中,交警部门都有验血这个环节。《新规定》实施后,交警部门在处理涉嫌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时,依法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促进执法办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亮点四:

增加复核程序

不服认定可申请复核

早在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十六条便民措施已要求,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到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但十六条便民措施只停留在措施阶段,没有上升到法规层次,此次新《规定》则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

根据新《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实际上是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案的内部监督环节。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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